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允许其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报告进行表决,在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同时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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